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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群法師:從戒律看原始僧團的管理體制
生活禪夏令營 2016-07-28

--2000年秋生活禪夏令營/濟群法師

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題目是《從戒律看原始僧團的管理體制》。

聽到這個題目,大家可能會覺得專業性比較強,和現實生活沒什麼具體關係。但我發現,這不僅是教界應當關注的重要問題,同時還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一種良好的制度,是保障社會健康發展、保障民眾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

君主制和民主制是歷史進程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兩種制度,分別代表了人治與法治的方式。

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中,之所以戰爭不斷,和政治體制有著密切關係。我們知道,中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一直奉行君主制,以天下為家,一朝稱帝即可坐擁天下。正是這樣一種集權式的封建專制,使帝王有著至高無上的權利和地位。權利雖然不是具體物質,但在它的背後,是高踞眾人之上的榮耀,是迫使他人服從的力量,是集天下財寶于一身的富有,正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但帝位是世襲的,不容他人染指,這使得追逐者只有通過武力來奪取,從而導致中國歷史上頻繁出現的戰爭。今天是劉家的天下,明天又是李家的天下,翻開歷史,每一次改朝換代都是建立在血腥的殘殺之上,建立在屍橫遍野的災難之上。

相對於落後的封建專制,新興的民主制度顯然更符合民眾的普遍需要。這幾年我常去澳州,看後很有感觸,在那個環境裏,百姓與百姓是平等的,百姓與總統是平等的,百姓與政府也是平等的。因此,人人都能享有自由平等的生活,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政府計畫對某沙灘進行改造,若民眾提出不同意見,政府就會予以考慮或採納。在南澳某地,老式公車已沿用一百多年,政府計畫換成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結果民眾普遍反對,覺得古色古香的特點要保留,政府就因此取消計畫。又如某人開車超速被警方拍攝下來,但違章者不服氣,覺得自己沒有超速,於是聘請律師調查,發現員警所用的照相器材是試用期產品,而試用期產品的品質沒有保障,結果警方就輸掉了官司。在澳州,民眾隨時可以監督政府,甚至監督總統。所以,澳州的福利制度非常好,政府能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正反兩方面的例子都說明:良好的政治制度不僅是社會健康發展所必須,更直接影響到民眾生活,是百姓安樂的保障。

那麼,佛教制度又有什麼樣的特點呢?

如果把佛教僧團當做獨立於世俗社會之外的特殊王國來看,釋迦牟尼佛是怎樣建立並管理這個由僧眾組成的王國呢?僧團沒有類似政府或執法機關之類的部門,一切管理都是以佛陀制定的戒律為依止。

今天的人一提到戒律,總覺得早已過時,這和我們對戒律的無知有關。事實上,戒律在中國一直沒有非常認真地實行過,尤其是唐代禪宗興起之後,戒律幾乎被清規取而代之。如果說戒律是民主、法治的,那麼清規就比較偏向於人治。根據戒律建立起來的佛教僧團沒有具體行政機構,基本屬於無政府狀態。而根據清規建立的僧團,則有非常完整的行政機構。可以這麼說,漢傳佛教所特有的叢林清規,多少受到當時封建君主制的影響。

漢傳佛教的僧團有兩種類型,除了根據清規建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十方叢林外,還有子孫寺廟。十方叢林屬於公有制,還保留相應的民主制度;而子孫寺廟則偏向私有制,因而在管理體制上更接近於封建君主制,寺院所有權在師徒間代代相傳,由師父傳給徒弟,徒弟再傳給徒弟,屬於變相的世襲制。不同的管理體制不僅對僧團健康發展有很大影響,對僧人自身修行更有著直接關係。

目前,海外不少道場都屬於子孫寺廟,包括一些影響很大的寺院。我們知道,佛陀制戒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僧眾修習解脫,就這個意義上說,私有制的寺院有利有弊。優點是有利於事業發展,一個人在道場連續幾十年當住持,有相對的穩定性和一貫性,也容易招集一批弟子助其共同完成事業。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長期的事務性工作會對個人修行帶來相應障礙,而行政管理模式一旦形成,參與者就會被迴圈不息的運作系統牽制,很難有時間退下來修行。

依戒律建立的管理體制,雖然誕生於兩千多年前,卻是以充分的民主為基礎,非常契合當今最先進的管理體制。我們今天研究它,不僅可以幫助我們對戒律有更深入的認識,更可以此作為借鑒,為現今僧團管理提供如法的參考。

原始僧團又是如何運用戒律進行管理的呢?下面,我準備從公有制、平等、民主、法制、自由這幾方面進行探討。

一、公有制

根據戒律建立的僧團,屬於公有制。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資本主義社會即是典型的私有制,企業大部分屬於個人所有。而社會主義社會則以公有制為主,國有企業占了相當比重。就目前來看,以私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占絕大多數,這主要和人類的天性有關。自私是人性的最大特點之一,其突出表現就在於私人佔有——“私有制也因此而發展成社會的最高信條和激發人類創造力的源泉”,在這個角度來看,私有制的確比較符合人性。

但是,由私心導致的欲望也是一切犯罪現象產生的根源,幾乎所有的貪婪、剝削、欺詐甚至殘殺都源於此,戰爭就是其中最為極端的表現。因此,在經歷私有制給社會帶來的種種災難之後,許多西方哲學家開始對它的弊端有了清醒認識,相繼提出一系列關於公有制社會的設想:如莫爾提出的“烏托邦”,培尼拉提出的“太陽城”,馬克思提出的“共產社會”等等。共產主義社會的理論和佛教所說的淨土有某種相似之處,當然,離淨土的清淨莊嚴還有很大距離。

雖然莫爾提出“烏托邦”已有將近五百年的歷史,其後,也不斷有先哲智士為實現這一藍圖而努力,但迄今為止,共產主義社會還只能作為理想存在,無法在現實中得到具體實施。在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宣告解體的今天,這一理想顯得尤其遙遠而渺茫。可在佛教僧團裏,這種公有制不僅曾經存在,而且得到了很好的貫徹落實。在部分現代僧團,如中國的叢林中,多少也還保留著公有制的結構,儘管不是十分嚴格。

僧團所實施的公有制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出家是打破私有制

出家是相對在家而言。家,從狹義上說,是指某個家庭;從廣義上說,是指世俗的生活方式。

人類對自我的執著表現在方方面面,我們求學、工作、成家立業,無非是為了吃好、穿好、住好,無非是為了個人意志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人生就是在這種不斷追求和佔有中度過:佔有感情,佔有財富,佔有地位,佔有親人……一旦佔有之後,新的欲望很快就會產生,因為總有尚未實現的目標在等著我們。

我們從沒有到有,卻不會在擁有中得到真正滿足,又將這個過程延伸到不斷的橫向比較之中,希望我的所有超過別人。在這樣的觀念下,就帶來彼此之間的競爭。在現代社會,競爭已深入到各個領域。學生從在校讀書就開始比成績爭名次,走上社會後,競爭就更趨激烈,無論從事什麼工作,拓展什麼事業,都要在競爭中謀取一席之地。即使是在家庭中,至愛親朋也會因利益糾紛爭得雞犬不寧。至於國與國之間的競爭,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由衝突上升至戰爭,使眾多無辜的民眾受到傷害。總之,人們在自我的支配下,對世俗的一切都充滿佔有,充滿比較,充滿競爭。

所以說,建立於我執和欲望之上的私有制,正是罪惡產生的基礎。關於這一點,佛陀在兩千多年前就已指出:我執是人類一切煩惱的根源。由我執,進而產生貪心、嗔心,對我喜歡的就貪,對我討厭的則嗔,並由貪心和嗔心的熾盛導致世間種種罪惡行徑。佛教中,把人類的所有罪惡歸納為四種,即“殺、盜、淫、妄”。

由我執產生的貪心會導致這一系列犯罪現象的產生。我們會因貪心而殺生,為滿足自己的口腹之欲,為貪著美味而無視動物應有的生存權利。貪心的進一步發展,就會危及人類,當通過正當途徑得不到我們希求的財富時,就導致謀財害命的現象。更進一步,為爭奪土地,爭奪資源,引發國家與國家之間大規模的戰爭。貪心還帶來了偷盜和搶劫,當我們貪著屬於他人的東西而喪失理智時,偷盜行為就在所難免。貪心又會導致邪淫,無論是以非法暴力手段佔有或不正當的婚外戀,都來自無法克制的貪心。至於貪心引起的妄語,更比比皆是,俗話說“無商不奸”,為什麼不能誠實經商呢?無非是為了謀取更大的、不在正常利潤之內的暴利。

以我執為基礎所產生的嗔恨心,同樣會導致類似的犯罪行為。在中國,“有仇必報”的狹隘觀點反而成了俠士所為,甚至有“君子報仇,十年不晚”之說。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如果嗔恨的種子在一個人心中生長十年或者更久,對他的心靈會構成多麼大的傷害。我曾請人們用兩個字對武俠小說的內容作一歸納,結果都沒能切中要害。我告訴他們,這兩個字就是“愛”和“恨”。每部武俠小說都圍繞著愛和恨,光是愛,看起來軟綿綿地沒味道;光是恨,一片刀光劍影,沒有感情在裏面糾纏一下,似乎也少了點什麼。作者正是抓住了人們的這種心理,愛的時候,愛得死去活來;恨的時候,恨得勢不兩立。在武俠小說中,愛和恨雖然有所側重的,但主題是恨:或是有仇必報的恨,或是由愛而生的恨,或是“士可殺不可辱”的恨……無論是哪種恨,都是嗔恨心在作怪,一切爭鬥也是在嗔恨心的支配下發生。

在家的生活就是以我執為基礎,以私欲的滿足和佔有為基礎。出家,就是要通過修行去除我執,擺脫對私欲的佔有。首先是從生活上放棄世俗追求,在家時有妻兒、財富、地位,還有複雜的人際關係。而出家必須發起出離心,以放棄對世間一切的佔有為前提。不論曾經是乞丐還是國王,一旦出家,就意味著過去從此告一段落。佛陀出家前是將要繼承王位的太子,但有感於世間生老病死的痛苦,毅然放棄富貴榮華,選擇出家作為人生追求。當他夜半從宮中出逃時,只請隨身侍從將原有衣物帶給父母,從此披上袈裟,過著居無定所的乞食生涯。

但更關鍵的,是從內心深處去除我執。一個人放棄財富後,私心就沒有了嗎?內心深處就什麼佔有欲都沒有了嗎?事實上,放棄只是形式上的改變,而私心是無始以來的積累,是根深蒂固的。所以,出家後還要通過不斷修行來捨棄內心深處的我執。修行的過程,就是克服自我、超越自我的過程,是從有我到達無我的過程。

這個過程要通過勤修戒定慧完成。戒是以戒律割離對世俗生活的佔有和貪著,定是以禪定力量降伏自私和自私引起的煩惱。我執使我們整天妄想紛飛,整天在得失、榮辱、恩怨中轉來轉去,片刻不得安寧。學佛修行,就要把心安住在佛法上,安住在正念上,使心從自我執著中超越出來,獲得自在和安詳。

而菩薩道的修行則是在利他中完善人格。如果一個人整天只為自己考慮,煩惱就會越來越多,患得患失也會越來越嚴重。反之,如果我們考慮的是眾生的利益,眾生的幸福,沒有自我摻雜其中,我執就會逐漸減少,由此而來的煩惱也就不治而愈。我們可以通過佈施來克服慳貪,許多人對財產很執著,不但捨不得給父母妻兒使用,甚至捨不得給自己用,把錢存起來才覺得滿足,佈施正是對治吝嗇的有效手段。我們還可以通過持戒來克服欲望,通過忍辱來克服嗔恨,通過精進來克服懈怠,通過禪定來克服散亂,通過智慧來克服煩惱。菩薩的修行,就是“不為自己求安樂,但願眾生得離苦”,若能以此作為行為準則,就能逐步抵達無我的境界。

私有制是以我執為根本,若人人都能去除我執,私有制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礎。一個沒有我執的人,是不會有任何私心雜念的。《金剛經》告訴我們:“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菩薩道的修行,要由無我引發“無緣大慈,同體大悲”,把自己和所有眾生視為一體,不求回報地慈悲關愛。只要我執還存在,我們和眾生之間就會有隔閡,哪怕是和自己的親人,也覺得他是他,我是我,無法真正融為一體。或許只有母親對兒女的愛可以接近這個程度,但母愛往往是狹隘的,不能遍及一切眾生。若能破除我執,沒有作為主體的我,自然也就沒有作為客體的眾生,沒有由此而來的一系列私心雜念。因此,佛國淨土是以無我為基礎建立的,而僧團實行的公有制,則是這一理念的具體實施。

2.僧團是共產社會

原始僧團的生活方式和現代僧團不同。現代僧團,尤其是漢傳地區的僧團,或要作為旅遊景點接待遊客,或要從事一定勞動,禪宗提倡的“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就要求僧團通過生產勞動來自給自足。而原始僧團不從事任何生產,一切財富都來自十方供養,寺院甚至連廚房都沒有,出家人都以托缽乞食維生。有的日中一食,有的過午不食,生活非常簡單。早期僧團是沒有財富的,隨著影響的增大,逐漸開始擁有一些財產,這些財產主要來自信徒供養,有飲食、衣物、住宅、醫藥等生活必需品,佛教中稱為“四事供養”。除此以外,還有些簡單的日常用具。

僧團接受的供養分佛物、法物和僧物三類,必須嚴格遵照施主意願分配使用。有些物品是供養佛陀的,就直接供養他老人家,佛陀入滅後則用於塑像、貼金、點燈;有些物品是用於傳播佛法,如助印經書流通結緣,就屬於法物供養;有些物品是用於供養僧團,屬於十方僧人共有。因為叢林本身就屬於十方僧人所有,而不是某個寺院的常住所有,更不屬於個人所有。過去的出家人,大多過著行雲流水般的生活,無論走到哪個寺院,就是那裏的一份子,常住必須為他提供食宿,所謂“鐵打的常住流水的僧”。

僧團的財產分為四種:

1)“常住常住”,相當於現在所說的不動產,例如寺院的房產、土地等。每個人都有份,但不可以瓜分也不可以帶走,只有在此居住的僧人才能享有。

2)“十方常住”,屬於十方僧人所有的財產,如衣服、糧食、用具等,十方僧人都可以享用。

3)“現前現前”,是施主供養寺院、有指定目標的物品。比如今天有施主供齋,只供養柏林寺的常住僧,他方掛單的僧人就不能得供。這類供養屬於現前現前,現前這些人才有權享受。

4)“十方現前”,還是以供齋為例,施主在此之前沒有具體限定,無論什麼地方來的僧人都可接受供養。

現在的僧團可以發些單錢,“單”是指衣單,是添制衣單用的。我出家時,寺院每月發5元或10元單錢,現在要多些,根據各地具體情況而定。原始僧團是不發單錢的,戒律中有“不持銀錢戒”,也就是說,出家人不能擁有金錢,當然也就不能接受施主供養的錢財。就目前情況而言,不持銀錢就只能在特定場所生存。而在原始僧團卻是完全可行的,因為僧人一切所需都由僧團統一分配,這種分配是平等、公開的。

現在的寺院,僧人去世後,會按照他生前遺囑對其遺產進行分配。但在原始僧團是不能這樣做的,因為一切屬於僧團所有,任何人沒有資格分配這些公有財產,包括它的使用者。如果某個僧人病了,需要他人長期照顧,在這種情況下,僧團會考慮犒勞他一些東西,但決定權在於僧團,不是個人之間能自行解決的。

戒律中有一條“亡人物戒”,是關於亡人物品的處理方式。僧人去世後,他的遺物不能隨便處置,而要舉行相關的羯磨,生活在此範圍內的所有人都要到場。若有人因故不能出席,必須事先請假,並說明自己對大眾會議的所有決定表示贊同。然後才可以對亡人遺物進行分配。我以前住廣化寺時,有個老和尚去世了,大家就把他的手錶、衣服、水壺等十幾樣東西擺出來,通過抽籤決定這些物品的歸屬。在原始僧團中,一切財物屬於僧團共有,個人不能私自挪用或擅自分配,甚至遺物也不例外。

3.僧人是無產者

根據戒律規定,出家人不能持有銀錢。這個問題在第二次結集佛經時就曾討論過,當時已有部分比丘開始接受金錢供養,一些長老覺察後表示抗議,認為這一行為不合佛陀教法。與會者分成兩派,開放的一派表示能夠接受,保守的一派則表示反對。第二次結集討論的結果,是保守派取得勝利。

佛陀成道之初,出家人依“四依”生活。穿的是“糞掃衣”,就是別人丟棄的破舊衣服。印度人很迷信,認為生孩子或去墳地時所穿的衣服不吉利,必須丟棄,所以在當地很容易撿到這樣的“糞掃衣”,然後洗洗乾淨就可穿在身上。住就更簡單,印度是熱帶地區,不過是在樹下或坐或臥而已。飲食則是托缽乞食,每天日中一食。生病時,就將別人煎煮的藥物取來服用,好在當時的出家人道心堅固,禪定功夫深厚,一般也不容易生病。這就是戒律所規定的“四依”生活。

隨著僧團不斷發展,信徒越來越多,很多信徒看到自己的精神導師生活如此艱苦,就請求佛陀開許,允許他們供養出家人較好的衣物飲食。佛陀很慈悲,認為“四依”的生活畢竟不具備普遍意義,不是每個出家人能長期奉行的,就同意比丘們接受居士供養。有些比丘由於有修有證且口才出眾,所得供養較多,出門雲遊時還要肩扛手提,帶來諸多不便,也在客觀上影響了自身修行。於是,佛陀就根據印度的氣候,規定出家人只能有“三衣”和必需的生活用品。也就是說,作為僧團可以非常富有,可以接受施主大量供養,可以擁有大量土地和房產,但出家人所能擁有的個人財產卻非常有限。戒律對出家人的生活日用有著嚴格限制,一旦超過標準就屬於犯戒,不僅要上交僧團,還要對大眾進行懺悔。

當然,佛教並不提倡一味苦行。佛世時,印度有很多外道崇尚苦行,為尋求解脫過著極其艱苦的生活,有些行為幾乎近於自虐,或泡在水中,或單足站立,或像牛一樣吃草,可謂無奇不有。佛陀悟道後,發現苦行並不能使修行者得到真正解脫,在某種意義上說,甚至是弊大於利。因此,佛陀宣導“中道”的修行原則,要求弟子們在生活上遠離放縱欲望和自苦其身兩種極端。

戒律雖是佛弟子的生活規範,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同樣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置。佛世時,有位富家弟子要求出家,雖然他宿有善根,但已習慣錦衣玉食,看到僧人的艱苦生活後就不想出家了。佛陀以慧眼觀察此人善根已經成熟,便讓阿難去皇宮借來很多宮廷用品讓其享用。因為他對原有生活環境比較習慣,只有在那樣的環境下才能安心,佛陀就先給他營造環境,再向他宣講佛法,結果這位弟子很快證得阿羅漢果。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佛陀度人的方便善巧。

佛陀要求僧人奉行無產者的簡單生活,是為了對治人性的弱點,並不是極端的禁欲和苦。凡夫最大的特點就是貪著,擁有越多就越貪著,而貪著會帶來牽掛和煩惱,成為解脫的最大障礙。

從以上幾方面可以看出,原始僧團是典型的公有制團體。在現實社會中,公有制只能作為理想存在,而教界卻身體力行地將其貫徹在具體生活中,這與出家制度及僧人的修行有關。世俗生活以私有為基礎,在這種前提下,公有制的推廣必然會遇到種種障礙。而出家是對世俗生活的放棄,由這樣一群放棄私欲的人組成僧團,為實施公有制提供了基本保障。而佛法修行又以“無我”為指導,徹底剷除了私有制的根源。這就是公有制能夠在教界存在並流傳下來的原因所在。

二、平等

如果說公有制是人類社會的理想模式,是因為它建構了一個沒有等級差別、沒有貧富不均的幸福樂園,是因為它為我們提供了人人平等的可能性,無論是在自然狀態下,還是在權利和義務上,每個人都擁有均等的機會。

自從私有制出現以來,社會開始出現種種不平等現象,其中有宗教神權上的不平等和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印度婆羅門教認為,人類是由大梵天創造——由大梵天的嘴巴、肩膀、肚臍和腳底分別創造出婆羅門、?帝利、吠舍、首陀羅四種姓,所以人類天生存在種姓差別。在當時的印度,婆羅門是至高無上的神職人員,?帝利是管理國家的行政階層,吠舍是從事工商業的資產階級,首陀羅則處於社會的底層,連基本生存權利都沒有保障,哪怕不小心碰到別人,都面臨被處死的可能,其等級之森嚴由此可見一斑。

隨著私有制的發展,社會逐漸分化為各個階層,地位的懸殊使階級矛盾日益尖銳,由等級制演變出的特權階層將社會不平等現象推向極端。在封建專制下,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也正是這種無視人類平等權益的專制,因其對人性的粗暴踐踏,使自身陷入深刻的危機中。

在西方啟蒙運動中,就以“平等”作為重要政治理想之一。因為平等是自然賦予每個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啟蒙思想家代表盧梭認為:當人類生活在最初的自然狀態時,沒有貧富貴賤之分,沒有奴役與被奴役,沒有壓迫和被壓迫。只是因為私有制的出現,使一部分人成為淩駕於整個社會之上的特權階級,人類在自然狀態下的平等權利才遭到破壞,而使社會產生一系列的不平等現象:政治上的不平等、財富上的不平等、地位上的不平等,而這樣的不平等正是對於人類天賦權利的蔑視。並進一步指出,人類應重建新的社會契約,以實現更高的社會權利的平等。

到今天,儘管人們對“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這一信條已不再陌生,但真正的平等並沒有象我們期待的那樣如期到來。現代社會仍有著血統的差別、民族的差別、職業的差別,等等。只要這些差別還存在,平等充其量只是相對的、局部的。

那麼,平等永遠無法帶著聖潔的光環來到人間嗎?又或者,像啟蒙思想家們所歎息的那樣:“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過的事情,同時也是荒誕不經的事?”前面說過,原始僧團屬於公有制,而公有制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實施。如果說公有制是平等的表現形式,那麼平等就是公有制不可或缺的基礎。在原始僧團中,平等又是如何得到體現的呢?可從以下六方面展開說明。

1.四姓出家同為釋種

首先,佛陀創立的僧團沒有種姓差別。《阿含經》說:“四河入海,同一鹹味”。在兩千多年前的印度,這一精神無疑是劃時代的。無論身處什麼社會階層,一旦出家,原有種姓便不復存在,不存在因出身帶來的階級烙印,更不存在因貧富造成的地位懸殊。生活在僧團裏的每個人,都是在同一起點開始,依“戒臘”(受戒年限)而長幼有序。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僧團奉行的法律主要指戒律,佛陀在《遺教經》中告誡弟子們:戒律就是你們的老師,戒律就是你們的準則,戒律就是你們生活的規範。所以,受戒是取得僧人資格的必要手續。剃度出家,必須受沙彌戒,而要成為僧團正式成員,則需要受比丘戒。受了比丘戒,就取得比丘的資格;受了菩薩戒,就取得菩薩的資格。

在家居士也是同樣,學佛首先應受“三皈”。三皈不僅是跨入佛門必須履行的儀式,也是佛弟子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皈依佛,不皈依邪魔外道;皈依法,不皈依外道典籍;皈依僧,不皈依外道邪眾,這都有戒的含義在裏面。所謂戒,就是告訴我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如法遵循這三條規範,才能保有“皈依體”。除了三皈,在家居士還可進一步受持五戒、八戒乃至菩薩戒。

戒律的重點在於行持,而不是受戒的形式。所以,出家人受戒後還要學戒,每半月半月參加誦戒,當然最重要的是日常行持。無論修習什麼法門,都必須依戒而行,即便佛陀本人也不例外。只是他老人家無須用心持戒,因為他的一切功德都已圓滿,言行和心念無一不符合戒律規範。常人需有心持戒,因為他們還沒有禪定的保護,沒有智慧的觀照,持戒容易落於拘謹和被動,往往費很大工夫才能把戒持好。但隨著修行的深入,妄想逐漸得到降服,持戒就會事半功倍。因為戒律已在長期磨合中與身心融為一體,即便不執著於戒相,也不會有破戒行為。

在現實社會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雖已喊了很多年,但在具體實施中,總要打上那麼一些折扣。而在僧團中,無論是剛出家的沙彌,還是有資歷的長老,都要受到戒律約束,這一點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

3.僧人平等享有各種權利

僧團是“六和”團體,其中有一條是“利合同均”——僧人可享有平等的利益。私有制所以會成為社會不平等的根源,原因就在於貧富不均帶來的階級差別,在多數紛爭、矛盾和對立的背後,隱藏的無非是利益衝突。

佛陀建立的僧團是以解脫為目的,為避免由財富不均帶來的不平等現象,避免在財富分配上可能出現的糾紛,佛陀規定出家人在財物享用上人人平等。但這種規定並不是絕對平均化,若寺院住房條件比較富餘,可優先照顧上座、長老,但其餘財物都為大眾共有,任何人不可多吃多占。例如寺院開飯前要打板通知,就是為了告訴僧團中的每個人:現在是用餐時間。若不通知外來比丘參加,或者吃了不在你份內的食物,都屬於犯戒。再如寺院分發物品時,也必須每個僧人到場,如果剝奪他人得到這份物品的權利,也是不如法的。

在僧團內,平等還表現在每個僧人都有權參與處理各種事務。誦戒等活動都應事先打板,通知所有僧人參加,因故不能參加者需事先請假,並表明對一切決定沒有異議。如果不是全體僧人到會,僧團所做的決定就不能成立,更不能實施。在表決過程中,每個僧人對會議所做的決定都有否決權,全體默然便表示通過,只要有一人提出反對意見,決定就不能通過。為防止有人利用這一權利故意搗亂,僧團也有一些相應的制裁方式。而且,必須是如法清淨、沒有犯戒的僧人才可參加大會並行使否決權。一個僧人在僧團裏可享受35種權利,包括講法、與居士交往、接受供養、參加會議、否決等,根據犯戒程度不同,被剝奪的權利也不等。

4.人生平等,果報行為卻有差別

在現實中,每個人的起點都不一樣:出身不同,外貌、天資、機遇也因人而異,由於社會分工造成的差異更是不可避免。那麼,佛教所說的人人平等的依據何在呢?這主要是就因緣、因果的規律而言。

人生離不開因果的發展規律,而因果又要貫穿過去、現在、未來三世分析。有情生命所呈現的不平等現象,並不是神靈安排,而是由於我們過去生造作的業力所催化。但現有處境並不是固定的,帝王不會永遠是帝王,乞丐也不會永遠是乞丐,一切都可能發生變化。

佛法告訴我們:生命是無常的,無常使世間時刻處於變化中,而命運之舵就掌握在我們手中。我們希望未來幸福,現在就應奉行五戒十善;我們希望未來富有,現在就應佈施種福田;我們希望未來長壽,現在就應關愛有情生命。所以,結果雖然千差萬別,但在因緣、因果的規律上是平等的——如是因,得如是果。換言之,機會對每個人都是均等的,關鍵在於自己努力。

5.人人皆有佛性

世上雖有種族的不同,有宗教信仰的不同,有性別及職業的不同,可每個人內在的佛性卻是同樣的,這是根本意義上的平等。六祖惠能大師說:“人有南北,佛性沒有南北。”人類只有生存狀態的差別,卻不存在佛性上的差別。

《涅槃經》傳入之初,由於翻譯不夠完整,既提到一切眾生皆有佛性,又說到沒有善根、無惡不作的一闡提人不能成佛。道生法師根據《涅槃經》的總體思想,認為一闡提人也能成佛,他的主張遭到僧眾的一致排斥,以至被擯出僧團。道生法師無法使人們接受他的觀點,只得南下蘇州,在虎丘對著一堆石頭講法,並請它們印證。結果石頭在聽法後向法師頻頻點頭,留下“生公說法,頑石點頭”的千古佳話。直到《涅槃經》完整翻譯過來後,道生法師的觀點才在經典中找到依據:眾生無論善惡皆有佛性。

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皆能成佛的思想,在禪宗思想中得到很好的反映。《六祖壇經》說:“菩提自性,本來清淨,但悟此心,直了成佛。”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具有菩提佛性,只要能夠直下承擔,能夠明心見性,當下與佛無別。從這個意義上講,佛和眾生也是平等的。在我們眼中,佛和眾生之間無異天壤之別。佛陀是完美而至高無上的,我等凡夫萬分不及一,如何能望其項背?須知,我們的言行心念固然無法和佛陀相比,但本自具足的佛性卻是平等無別的,這也是佛陀當年在菩提樹下成道時所悟出“心、佛、眾生三無差別”。那麼,佛和眾生的根本差別在哪里呢?《壇經》告訴我們:“前念迷即眾生,後念悟即佛。”如果我們迷失佛性,就只是凡夫眾生。一旦佛性得以覺醒,與佛菩薩就沒有本質的區別。平常所說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也是基於同一原理。只要我們能放下執著、煩惱和妄想,佛性當下可以顯現。

佛法的平等觀不僅內涵深刻,更遍及一切眾生。佛和眾生是平等的,善人與惡人是平等的,人和動物也是平等的。即便是卑微如螻蟻,它所具有的佛性,在本質上看,與諸佛菩薩也是平等的。這和其他宗教有著根本區別。在其他宗教中,人和造物主之間永遠隔著無法逾越的鴻溝,隔著拯救者與被拯救者不可更改的關係。而佛教認為,佛性是平等的,在成佛權利上也是平等的,這才是究竟意義上的平等。

6.法性平等

雖然世間萬物呈現著種種差別,有美醜、善惡之別,有先進與落後、野蠻與文明之別,但在這些現象背後,平等依舊無所不在。有人請教莊子:道在何處?莊子答:道在螻蟻,道在瓦礫,道在屎尿。在一般人的概念中,道是神秘而超然的,是不可言說也不可了知的,事實上,道卻無所不在。在差別的事相背後,隱藏著共同的本質。

佛法認為,一切法有自相和共相之分。共相就是諸法共有的特徵,而共相揭示的規律是平等的。事物雖有千差萬別的表像,卻以無常為共有特徵,也就是佛法所說的“諸行無常”。無常使所有事物在法性上處於平等地位,不論是自然或人文的,也不論內在身心或外在世界,都要受到無常規律的支配。一切現象不僅是無常的,也是無我的。無我,是指任何事物沒有獨存性和不變性,一切存在都來自於條件組合,都是相互依賴的,沒有孤立不變的事物。

西方哲學家所渲染的自然狀態下的平等,只有在原始社會或多或少地存在過。事實上,誰也不願為了那樣的平等回到過去。而佛法所說的,則是更高意義上的平等,不僅指出人在社會狀態下是平等的,同時還指出了不平等現象中包含的平等,也就是因果規律下的平等,佛性和法性上的平等,具有更為深刻的內涵。

三、民主

民主即主權在於人民,而不是集中在統治階層手中。這一體制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是針對宗教神權和封建王權對人類天賦權利的剝奪而提出。

宗教神權將神與人的關係定義為主僕,人類擁有的一切都是由神的意志所決定。上帝創造亞當和夏娃,賜給他們無憂無慮的生活,賜給他們童話般美好的伊甸園,卻不賦予他們最為重要的智慧。人類雖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製造,但渾沌未開,充其量也只是上帝的玩偶而已。在擅自偷吃禁果後,他們便被逐出樂園,在人間耕耘勞作。這是人類因犯下原罪而受的懲罰,若想獲得最終拯救,就必須順從上帝旨意。這也是其他宗教的普遍思想。在《古蘭經》中,真主是唯一的至尊:“看看真主慈憫的痕跡吧!他使土地在死後復活,他能使死者復活,他的權利大於一切。”有高高在上的神靈作為依祜,人類雖然獲得某種宗教上的承諾,但一切都要服從於神的旨意,失卻了自由的追求,失卻了獨立的意志。所以說,在宗教神權統治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民主。

與神權對民主的否定相似,封建王權同樣無視人們對於民主的渴望。所不同的是,後者採取的手段更專橫、更暴戾。帝王將自己的權利視為上天的賜予,所謂“奉天承命”。在古代,皇帝被稱為君主、聖上,是國家唯一的主人,其意旨具有絕對權威,甚至可任意操縱所有臣民的生死——“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封建專制下,一切權利都集中在當權者手中,法律的作用幾乎等於是零,正如法國路易十四宣稱的那樣:“朕就是國家,朕就是法律”。

隨著資本主義的萌芽,封建專制日益陷入危機。由啟蒙思想家所宣導的反封建運動,針對神權及君主制的弊端,提出“主權在民”的口號。認為人民才是社會的真正主人,君主的權利不是神授,而是人民給予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選舉的管理者。所以,總統是通過公民選舉而產生,不是任何人可以委任,也不是代代相傳的。此外,立法權屬於人民也是關鍵,法律由人民來制定,是公眾意志的體現。而屬於人民的這種主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不能轉讓也不能加以限制。這是西方人本思想的幾個基本特徵。

佛教自創立以來,始終將民主作風落實在僧團管理中。我們來看看,佛教的民主是怎樣的呢?

1.僧團是個無政府機構

西方民主體制的核心是“三權分立”,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機構是分開的,這樣,彼此之間可以有效地相互制約。而原始僧團只有相當於立法和司法的部門,沒有行使職權的行政機構,因為行政機構很容易演變成特層階級。縱觀近代歷史發展,無論民主如何普及,作為當權派的行政機構,總會或多或少地利用特權謀取私利,導致各種腐敗現象的產生,影響民主的順利實施。

佛教僧團的結構比較簡單,既不從事具體生產,又沒有組織嚴密的社會分工,也就不需要相應的行政機構進行管理。戒律中,不僅有個人的行為規範,還有130多種處理事務的羯磨有,幾乎囊括僧團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雖然原始僧團沒有行使管理職責的機構,但很重視年長有德的上座,由他們作為大眾的精神領袖。

2.佛陀制戒

立法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環節。僧團所遵循的戒律又是如何制定的呢?戒律不是在僧團成立之初就有的,因為當時的出家人發心單純、修道精進,幾乎沒有不如法的行為。所以,佛陀建立僧團的最初幾年,並沒有制定戒律,弟子們只是依據“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義,是諸佛教”的教誡生活。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有相應的歷史背景,戒律也不例外。佛陀制定的第一條戒,是關於淫欲的問題。當時有位家庭富有的比丘,母親希望他留個孩子以便繼承財產,根據印度規定,財產無人繼承就要上繳國家,在母親的一再懇求下,這位比丘就與前妻發生了性關係。此後,他心裏負擔很重,回到僧團後,就這個問題請教佛陀。佛陀批評了那位比丘,並因此制定第一條戒律:比丘不得在任何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比丘戒共有250條,每一條都是針對僧團出現的問題或某個比丘所犯過錯制定。所以,佛教戒律不屬於成文法,而是在形形色色的案例中總結出來,是切實可行的生活準則。

佛陀制戒的方式也是非常民主的,不同於其他宗教的戒律,是來自上帝或真主的旨意。佛陀每制定一條戒律,都要把全體比丘召集在一起才宣佈,並取得僧團所有成員的認可。同時,每條戒的制定並不是一次性完成,而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經過不斷調整,才逐步完善的。

佛陀入滅後,僧團對戒律進行了兩次結集。結集方式也本著一貫的民主作風,所有內容都是經大眾審定通過才流傳於世。第一次結集由五百阿羅漢參加,將佛陀四十九年中宣講的佛法和戒律以文字記錄下來,其中,戒律部分由持律第一的優婆離尊者誦出,經全體與會者一致認可才確定下來。第二次結集,主要是因為東西方比丘對戒律中十個問題產生異議,於是再次討論結集。可見,制戒本身就是非常民主的行為。

3.僧團的主權在僧伽

在佛陀建立的僧團中,始終奉行著民主作風,僧團大小事務的處理權在於大眾,而不是集中在部分人手中。每個僧人都有參與僧團事務的權利,可對僧團所作表示贊同或否決。

在漢地寺院中,維那師主要負責誦經時起腔或在法會中領唱,而在原始僧團中,維那原本是執事的意思,是處理僧團日常事務的執事僧。當僧團需要通過某個決定時,就由維那師負責將大家召集起來,經表決評選出主持僧。但決定事務的權利並不在主持僧,主持僧只負責對大眾表決的結果進行宣佈,而同意或否定的權利則在全體與會者手中,即使只有一人表示反對,僧團所做的決定就不能成立,充分表現了佛教僧團對每位成員的重視和尊重。

4.羯磨會議

前面多次提到羯磨會議,這是僧團團體生活的重要部分,也是民主權利的具體實施。羯磨由以下四方面組成:

1)人:有些會議必須所有人參加,有些會議只需部分人參加即可,主要根據處理事務的性質而定。若僅是某位比丘要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懺悔,可在小範圍內解決。凡是關係到僧團集體利益的事,必須由大眾參加,參照所有人的意見決定處理方式。

2)法:羯磨法共有134種,根據僧團中出現的不同情況,及所要解決的不同問題,採用相關的羯磨法處理。

3)事:開會的目的和所要解決的事情必須明確。

4)處:有大界、小界等,什麼事情在什麼處所進行,都有一定之規。

5.做自己的主人

今天,民主似乎已不再是理想和口號,而是我們可以充分享用的現實。但我們卻忽略了這樣一個根本問題:我們可以做自己的主人嗎?從大處說,我們不想死卻不得不面對死亡;從小處說,我們不想煩惱時也無法讓自己不再煩惱。我們的確擁有了各種社會權利,但面對自己時依舊無能為力。修行的意義,正是在於做自己的主人,做生命的主人。

他力宗教是仰賴神靈拯救而獲得解脫,一切行為需要服從神的旨意和教誨,也就是將自己的主權交付於神。而佛教修行是提倡自力的,能否通過修行獲得解脫,決定權並非掌握在佛陀手中,而要靠自身努力。生活中的很多事情,我們都可以依靠別人幫助。但也有很多事情是無法請人代勞的,我們不能請人替我們吃飯、替我們生病、替我們心情不好,人生旅程只有自己去走,修行解脫也只有自己完成。

除了“自依止”,還需要“法依止”,沿著佛陀指明的方向前進。眾生由無明覆蔽,在認識上存在許多誤區。很多人就是因為無知才誤入岐途,比如各種邪教的信徒,他們最初發心也是為了尋求解脫,為了找到生命歸宿,只是因為無法辨別善惡正邪,結果走上邪路而不自知。

我們作不了主的原因有內外兩方面。內在原因就是自身煩惱,外在原因則是周圍環境,包括物質、地位、名利等各種誘惑。我們追求什麼,什麼就會成為主宰我們的力量。所以,學佛首先要從認識自己開始,從外在環境和內在不良情緒中擺脫出來,進而成為自己的主人。一個真正獲得解脫的人,一個能夠自己做主的人,即使生活在不民主的社會中,同樣可以保有自身獨立,可以駕馭自我人生。就這個意義上來說,佛教宣揚的民主,比西方人本思想提倡的民主具有更深刻的內涵。

四、法治

法治主要是針對人治而言。封建專制腐敗的根本原因就在於人治,以帝王的意志為一切。這樣,個人的所作所為會直接影響到國家興衰。當賢明君主在位時,就會出現太平盛世的和樂景象,如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文景之治”和“貞觀之治”,都和統治者的開明有著莫大關係。反之,如果帝王荒淫無道,就會給人民帶來極大傷害,幾乎每一個民不聊生的饑饉年代,每一個硝煙彌漫的戰爭年代,都是與暴君及暴政聯繫在一起的。所以說,人治是不能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因為人是變化的,就像那些農民起義軍領袖,最初也是出於“均貧富、等貴賤”的理想才揭竿而起,可一旦掌握權位,往往會迅速變質。過去所反對的東西也開始在自己身上體現出來,結果又被別人所反對。開明的君主會變得昏庸,賢良的帝王會變得暴戾,這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可見,把希望寄託在個人身上是不可靠的。

帝王所以會為所欲為,就是因為沒有法律制約,沒有人民監督。而良好的社會制度卻有相對的穩定性,無論當權者是誰,都要按照法律履行職責,否則就會失去行駛權力的機會。在很多西方國家,雖然總統頻繁更換,但社會運轉仍可保持基本穩定,原因就在於法治的一貫性。任何一屆總統都不能完全按照個人意願行事,不能違背基本國策。所以說,良好的社會制度,是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的保障。

佛教僧團雖將釋迦牟尼佛奉為教主,但管理方式卻不是專橫的人治,而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法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佛教僧團是法治的

佛陀將要入滅前,僧團中一些長老曾向佛陀請示接班人的問題。素有野心的提婆達多也希望佛陀將領導權交付于他,佛陀的回答是:“你這個愚癡人,已被名利誘惑得失去理智,我沒有讓舍利弗、目犍連這些大德來領導僧團,何況你這樣沒有智慧的人?”佛陀圓寂後,沒有指定任何人作為僧團領袖,有的只是法的相傳和繼承。

僧團沒有行政領袖,所有僧眾都是依法修行,在教理學習上也是同樣。學習經教應遵循“四依四不依”的法則,即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不依不了義。雖然學佛需要親近善知識,在善知識指引下聽聞正法、如理作義,但只有依法修行才能真正獲得解脫。佛陀告訴我們,他只是法的發現者和實踐者,而不是法的創造者。佛陀作為人天導師的權威,就是來自他對法的證悟。所以佛陀從不要求弟子盲目服從自己,而是要求他們以戒律為師。就個人修行來說是如此,就僧團管理來說也是同樣,一切都是在戒律指導下進行。

2.受戒

要想成為僧團的一分子,首先要受戒,這樣才能取得作為僧人的合法資格。受戒需要通過羯磨會議,取得僧團認可。僧團是和合清淨的團體,這就需要經過必要的篩選,如問遮難(十三難十六遮),也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如三師七證。此外,羯磨儀式必須完整。通過如法的儀規,戒子才能得到戒體。

取得僧人資格後,還要進一步持戒,將戒落實到具體實踐中,從而淨化心靈、完善人格。如果說受戒是身份的確立,那麼持戒才是身份的完成。只有如法受持沙彌和比丘所應遵循的戒條,才是合格的沙彌,合格的比丘,才是僧團真正的公民,才能在僧團享受應有的權利和待遇。如果不能清淨持戒,很多權利都會被剝奪,這在律中也有明確規定。

3.五年學戒,不離依止

在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非常淡薄,多數人只是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失後,才想到尋求法律保護。除此而外,法律在生活中似乎是可有可無的點綴。原因是什麼?就是沒有把學習法律納入基礎教育中。如果人人有機會學習法律,由不懂法律造成的犯罪現象也可大大減少。

在這一點上,僧團始終是把學戒視為僧伽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僧人出家後,必須“五年學戒、不離依止”,要以五年時間依止戒和尚身邊,不能擅自離開。在原始僧團裏,戒律就是一種生活規範,生活在那樣的團體,對戒律不過一年就可從瞭解到熟悉。之所以要以五年時間學戒,關鍵在於培養僧格。出家之初,雖然形象有所改變,但在世間沾染的不良習性很難完全去除。因為習氣來自無始以來的積累,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這就必須長時間生活在師長身邊,並以他為榜樣,時時對照自己的行為,檢查自己的心念,真正成長為合格的僧伽。

對僧人來說,如果沒有經歷五年學戒,甚至沒有資格學習經論,因為大道理懂得多了,反而會對基礎的戒律不重視。而佛法修行是以戒律為基礎——依戒生定,由定發慧。如果沒有通達戒律,沒有戒律作為修行保障,不僅會影響當下的生活,更會影響最終的解脫。從另一個角度說,沒有戒律作為統一的尺度,各人自行其是,也不利於整個僧團的安定團結。

4.半月誦戒

對出家人來說,“五年學戒”僅僅是受戒後的集中訓練。此外,學戒還是每個僧人長期的修學項目。所以,佛制比丘每半月半月誦戒,以此強化戒律意識,達到懺悔業障、改造身心、完善人格的目的。社會上的人每天忙忙碌碌,沒時間靜下來觀照內心,這使得我們常常被五欲塵勞蒙蔽而不自知。佛法修行不僅立足於身解脫,更強調心解脫,要求修行者時刻保持心行的清淨、醒覺,誦戒的目的也在於此。

半月半月誦戒,也叫“布薩”,是僧團重要活動之一,每個僧人必須參加。誦戒時,由誦戒人把戒律所有條文從頭至尾誦讀一遍,每念誦一項即問“四眾清淨否?”就是問大家在這半月內有沒有犯戒?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就自己站出來髮露懺悔。若有人覆藏、隱瞞自己的犯戒行為,其他人應本著慈悲心指出他的過錯。所提出的批評必須是有根據的,因為戒律相當於法律,要符合“見、聞、疑”三項原則,即親自看到、聽到或有跡象表明某人確有犯戒行為。如果意見屬實,犯戒者應向大家懺悔。

誦戒的目的,並不在於誦戒本身,而是由此檢查自身行為,對其中不如法的部分及時懺悔,並運用集體力量幫助每個人改正過失。通過如法的懺悔,不但過失可以得到彌補,由犯戒帶來的心理負擔也會卸除。與社會上的法制手段相比較,布薩更注重自我反省,形式也更為溫和。所以說,布薩是具有佛教特色的法治手段,是僧伽的自新大會。

5.依清淨律儀決定在僧團的資格地位

從理論上講,僧團內部人人平等,但這種平等指的是權利上的平等。作為一個龐大的團體,在組織形式上必須有相應的秩序。在佛教僧團內,僧人根據戒臘長短而長幼有序,分為上座、中座和下座。戒臘高的有德僧人,能夠得到大家特別的敬重。

戒臘不僅是依受戒年限計算,也要根據持戒情況來看。只有在一年中持戒清淨、如法懺悔,才可有一臘的紀錄。每年的四月十五至七月十五期間,僧眾要在固定處所安居靜修,為“結夏安居”。安居結束前,要進行“自恣”,對自己一年來的行為進行總結,雖然每半月半月有一次誦戒,但有些過錯可能還未懺悔清淨,應在此時進行總懺悔。如果自我批評不夠深入,僧眾間還可以就某些不如法行為相互指出,運用大眾和法治的力量進行懺罪。經過安居和自恣,就可以“受歲”,增加一個戒臘。戒臘長短是僧人身份的重要體現,僧人在集體活動中的座次、待遇都是根據戒臘進行分配的。

6.根據戒律處理僧團事務

和法律在社會所起的作用相當,戒律也是僧團最權威的評判標準。當僧眾因不同意見而無法統一時,戒律就是消除矛盾和避免分裂的有力措施。

佛教戒律由自行和共行兩部分組成,自行部分包括沙彌戒、比丘戒和菩薩戒,共行則是布薩、安居等集體活動。無論對個體修行,還是團體生活,戒律都是最高的準則。佛教僧團是依律攝僧,是典型的法治管理,從德高望重的上座到新出家的沙彌,所有成員都要依照戒律生活,無一例外。

法律既是人人平等的標誌,也是人人平等的保障。因而,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做一個守法的公民,既要保護自己,也不能傷害他人。而佛教戒律的作用不止於此,持戒可以使我們遠離五欲塵勞,遠離煩惱雜染,使內心保有寧靜的狀態;持戒還可以使我們遠離人我事非,遠離各種惡業,使行為如法如律;持戒又可以淨化僧團整體素質,在社會樹立良好的形象和尊嚴;持戒更可以保障僧團內部團結,使每個僧人都能安心辦道。

佛陀制戒的根本正目的,是為了正法久住。作為住持佛法的三寶之一,僧人形象直接關係到佛法的興衰存亡。因而,佛陀要求弟子們在他滅度後以戒為師,依戒行事,從而保障僧團的純淨,保障佛教的健康發展。

五、自由

自由是人類數千年始終不渝的理想和追求。通常,自由表現在以下三個層面:一是自由意志,即人類有能力選擇並決定自身行為,而不是像神教或宿命論者認為的那樣,一切都來自神靈和天命的安排;二是自由權,自由是人類的天賦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三是自製自律的能力,也就是說,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緒,自由駕馭自己的行為。

自由是相對不自由而言。在封建專制統治之下,很多人都無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即便是權傾一時的文臣武將,也隨時可能因觸犯帝王而被革職、流放乃至喪命。而處在社會底層的百姓,生命安全更沒有絲毫保障。與專制統治相輔相成的宗教神權,也利用自身影響推行宗教蒙昧主義:上帝造人之初,是賦予人類自由意志的,但在亞當、夏娃犯下原罪後,就已失去這一權利,所以人類是沒有自由意志的,一切必須仰賴神靈的恩典和救贖。在中世紀,一切都要為信仰服務,甚至學術研究也不例外,凡與宗教教義違背的觀點,都會受到宗教法庭的審判與迫害。在封建專制和神權的雙重壓迫下,多數人都成了失去自由的奴隸。

針對這些現象,啟蒙思想家提出了新的自由觀。首先,自由是人類天賦的權利,除了基本的人身自由,也包括相應的政治和社會自由,如財產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選舉自由等。其次,自由必須受到法律約束,因為法律是公眾意志的體現,也是自由的有力保障。如果沒有法律進行制約,社會將陷入無政府狀態,人民也無法享有基本權益。所以,自由並不意味著隨心所欲,而是建立在法律的前提下。

在僧團中,自由又是如何得到體現的呢?自由在佛教中的概念叫做自在,即自由自在。

1.僧團是追求自由的團體

誰是我們這個世界最自由的人?就是佛陀。他由徹底斷除煩惱而得大自在,他所領導的僧團,則是追求自由的團體。

盧梭曾經說過:“人天生是自由的,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和佛法關於自由的觀念有某種相似之處。佛法認為,命運是由每個人自己決定的,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行為創造人生,因而人類從本質上說是自由的。但是,真正的自由並非人人可以享受。如果我們是自由的,也就沒有追求的必要。在生活中,除了社會觀念、習俗帶來的束縛外,內心深處的種種煩惱更是難以掙脫的枷鎖。與生俱來的無明使我們不自由,對名利地位的貪心使我們不自由,對各種違緣的嗔心使我們不自由。只要我們還在煩惱的狀態下,即使擁有再大限度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依舊無法獲得更為重要的精神自由。

人類對欲望的執著是我們無法獲得自由的關鍵之一。在生活中,欲望帶來的牽掛無所不在,包括利益、家庭、人際關係等,把我們心中的每個角落填得滿滿的。當欲望佔領我們的心靈時,行為和意志必然處於它的支配下,哪里還有自由可言?古德雲:“無欲則剛。”只有擺脫欲望帶來的束縛,我們才能沒有負擔地追求自由。

除執著欲望外,業力也是獲得自由人生的障礙。從個體來說,業力使某些人生來六根不全,也使某些人一生窮困潦倒,對於他們來說,基本生存都無法保障,自由就更是奢望。從整體來說,業力使我們生存在不自由的社會環境裏,如文革的十年浩劫,既是錯誤的政治決策使然,也是我們的共業使然,在那樣的時代中,每個人的自由都會或多或少地受到衝擊。

另外,不良習慣也是影響自由的因素。串習來自生活中的長期積累,它所形成的慣性力量,往往會超過理智的約束。很多人也有心向善,但習氣使得他們缺乏應有的自控力;很多人也不希望痛苦,但習氣使他們缺乏擺脫痛苦的決心。當意志戰勝不了串習時,人們只能身不由己地被煩惱所轉。所以說,人的意志既是自由的,又是不自由的。這種不自由,純粹是由我們自己造成的。

學佛修行,就是要戰勝這種束縛我們的力量,要與煩惱和串習作堅決鬥爭。通過戒、定、慧的修習,由約束行為而降服煩惱,進而斬斷痛苦之源。這樣我們才能成為自由的人,成為自己的主人。佛法提倡的解脫自在,意義正在於此。

2.從簡化的管理體制中得到自由

在社會中,事業單位有複雜的行政機構,企業集團有嚴密的管理制度,整個社會就像是一個巨型機器,其間的每個人都必須遵循它的運作規律,這固然保障了社會安定,同時也使人們失去了許多自由。尤其是從事重要職務的領導,從表面看,權力越大越自由,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隨著權力的增加,所受限制也會相應增多,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所以說,獲得名利地位是要付出代價的,這個代價不僅包括努力拼搏,也包括自由自在的生活方式。

僧團的管理體制非常簡單,沒有任何複雜的行政和人事關係。僧團屬於十方共有,因而,每個出家人的行動都非常自由,不必受檔案和戶口的牽制。這種統一而簡單的管理體制,給僧人帶來充分的自主權。除了僧人所應遵循的戒律之外,僧團對個人幾乎沒有任何制約。也許有人會問:戒律本身不就是一種制約嗎?我們要知道,受持戒律的目的,是為了解脫,為了獲得更純粹的心靈自由。正如法律對公民自由所起的保障一樣,遵守戒律也是獲得自由的必要前提。

3.從淡泊物質中得到自由

我們對生活的要求,會直接影響到生存方式。在物質文明高度發展的今天,人類的基本生存應當很容易解決。問題是,多數人並不滿足於淡泊的生活,終其一生,都在為不斷升級的欲望而忙碌。卻不曾想到,擁有得越多,束縛也就越多,甚至無法享有正常人的生活。有了產業之後,每天要為擴張和發展操勞,吃也吃不好,睡也睡不香。一個人能吃多少、用多少?錢到了一定程度,它的增長只不過是數字的變化。很多人覺得任意揮霍是身價的體現,這是極其錯誤的認識。奢侈的不良習慣一旦養成,就只能服從於它的要求,為維持消費水準而操勞。

因此,佛陀一再告誡弟子們,要奉行少欲知足的生活原則。只有在簡單的物質生活中,心靈才不會被它奴役,轉而關注深層的精神需求。沒有產業,便沒有任何負擔,沒有任何牽掛,走到那裏,都不用擔心財產安全,不用擔心股票下跌。佛弟子中不乏出身貴族的比丘,其中有一位王子,出家後歡喜踴躍。他向佛陀說:以前在宮中,整天被人們保護,走到哪里都是一堆人,還有繁瑣的行政事務,表面看著風光,實際卻很苦、很累。出家後一無所有,每天都過得無比輕鬆,所以情不自禁地想要表達這種快樂。

就我個人來說也是這樣,出家這麼多年,從沒有為生活操過心,也不必做任何一件違背意願的事。二十多年來,無論是學習還是弘法,都是自己喜歡做的,享有充分自由。雖然有時也很忙,但這種忙是一種自由的忙,想忙就忙,不想忙也沒有無法脫身的事糾纏著。所以說,出家人的生活雖然簡單,但正是這種簡單,使我們擺脫了物質束縛,擁有更為自由的生活狀態。

4.從簡單的人我關係中得到自由

中國的人家庭觀念特別強,家文化製造了太多的人口,也使人際關係變得極為複雜。有了家庭,就有了牽掛。“父母在,不遠遊”的古訓,使人們無法享受處處無家處處家的自在;“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觀念,又使人們必須承擔起養育後代的使命。一代又一代的人,就這樣困在負不完的家庭責任中,無奈地蹉跎一生。

出家是對世俗生活的捨棄,沒有家,自然也不存在家庭帶來的不自由。除此而外,出家人的社會關係也異常簡單。戒律規定,出家人不可在同一地點居住超過三個月。原因就在於,在一個地方住久之後,不知不覺會對那裏產生貪著。貪著後就捨不得離開,走到哪里都會牽掛,就像遠方遊子牽掛家鄉一樣,這就無法保有超然的心態。另一個原因是,長居一處,會形成很多人際關係,對周圍人難免有親疏之分,這也是不利於修行的。所以說,僧人要從簡單的人際關係中得到自由。

5.從解除困惑中得到自由

無明是人類的一切煩惱的根源。由於無明,帶來種種認識上的困惑,我們不知道生從何來,死往何去?不知道命運的發展,不知道生存的價值。這些迷茫,使人生缺乏正確方向,也使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

學佛,就是要解除認識上的困惑,依佛法智慧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唯有擺脫無明帶來的煩惱困惑,我們才能得到內心的自由,得到真正的自由。

總之,佛法提倡的自由不僅是在社會層面,更深入到生命內在,這才是徹底、究竟的自由。

以上所講的五個方面,主要以西方哲學家提出的平等、民主、法治、自由和佛法的對這些問題的認識進行對照。有不少人覺得,時代發展了,社會變化了,流傳兩千多年的戒律早已不合時宜。但通過比較我們會發現,僧團的管理體制雖然古老,但在今天仍有著積極的意義,它不但和當代的民主思想相吻合,還可以彌補它們的不足。

雖然時代在不斷發展,科學在不斷進步,但佛法不會過時。因為這是佛陀針對人性的弱點所說,針對煩惱的解脫所說,這些都是各個時代共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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