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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賢法師:諫與議在僧團中的重要意義
香港佛學院 2016-05-02

前 言

約在西元五、六世紀左右,古印度迦毗羅衛國(今尼泊爾)的王子喬達摩·悉達多出家證悟,創立佛教,世人尊他為覺者佛陀。佛陀在印度恒河中游流域宣揚苦空無常、緣起解脫等教理,強調無論任何階級都可以信奉他的教說。隨後又建立了龐大的教團。由於僧團的不斷擴大,僧團中的弟子也良莠不齊,所以制定規章制度,勢在必行。也只有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佛法才能久住世間。

放眼今日的佛教,表面似乎是一片繁榮,可實際存在著太多的隱患,或是兩耳不聞窗外事的消極避世,或是隨波逐流的道德淪喪。或是高呼戒律要改革,生活要自養,男女要平等,八敬法要廢除等問題,無不如蘊釀已久的火山,若有一日爆發,後果將不堪設想。所以防患於未然,趁問題還未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趕快引流入海,回歸佛陀時代純淨的佛教就顯得猶為急迫。在佛陀時代,僧團就是一個講究現代化管理的組織,其布薩舉過制度、其羯磨議事制度,甚至比現代國家法律程式還要來得細密周全;其通達人性的管理方式、它權巧變通的律儀規章,也足以媲美當今任何的團體機構。本文就僧團共住的幾個制度來談佛陀對僧團管理的原則,以此表明佛教作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不僅有完善的教義,更要有使之傳播發揚的僧團,僧團制度的健全與否,關係到僧團的存亡,而僧團的存亡更是關係到佛法的興衰。

 一、布薩舉過制度 

布薩(upavsatha),源於印度吠陀以來的祭法。在新月祭、滿月祭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于清淨戒行,名為布薩,佛陀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佛陀適應這一宗教活動,也成立布薩制。[1]

布薩,為音譯。或作布薩他、布薩陀婆等,意譯善宿、淨住、長養、斷增長。有三義:一、僧尼每半月集會一次,專誦戒律,稱為“說戒”,以檢點、整飭戒行,謂能長養善法,保持僧團戒行清淨。二、在家信徒于每月六齋日實行八戒,謂能增長善法。三、佛教徒向他人懺悔所犯罪過,名“斷增長”,意謂斷惡長善。[2]而我們現在所說的布薩,一般指僧尼每半月的說戒儀式。又布薩有“清淨”義,佛言:“若僧集說戒,盡犯罪者,不與說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懺悔。” [3]所以布薩前一定要先懺悔清淨方可,若己有罪不知或不肯懺悔,染汙清淨僧團,布薩時別人就會舉他的罪,令其髮露懺悔,還複清淨。

所謂舉罪:即是某比丘犯了戒,其他比丘在大眾“集會”時檢舉他,經過大眾詳審而做出公正的評斷(精通三藏的清淨上座握有適度的裁判權),確定了他所犯戒的類型,結了罪後,隨時教他懺悔並加以治罰。犯了罪就會被舉,就要受到呵斥,大眾才會勤加警策,對治許多惡念,惡業便於無形中被禁遏掉。凡夫僧很難做到絕不犯罪,犯了罪就舉,舉了就認罪懺悔,罪業的習勢才會消滅而獲得清淨。譬如衣服上有了污點,隨時洗就不會黴爛。舉罪也一樣,見到罪就舉,舉了就改,身心才不會腐化,凡夫僧不以無罪為貴,而以有罪敢舉、肯改才算貴。如法的舉罪、認罪時常舉行,這樣僧團就會清淨整齊而興盛。若犯了罪一味地掩飾、推委或根本不承認,這樣僧團就必然會混濁,雜亂而衰敗。如地裏的雜草,若只一味地掩蓋它,它會越長越茂盛,以至整片良田都被雜草占滿了,則穀物不生。若心田被煩惱占滿了,則善法不生。只有見到有雜草及時地把它拔出,放在太陽下爆曬,它才不會再長,不長雜草則穀物自然茂盛。如心中無煩惱,自然會善法充滿。

在惑障階段的凡夫僧,不經意地就會犯過失,只要不太“離經”,不管在家與出家者只應善勉而不可深責。由凡夫一轉而為凡夫僧,能當下超凡入聖的畢竟太少,要他全不犯罪,或見到犯罪就深惡痛絕,這種過分與苛刻,反而是造成偽善與掩飾罪惡的基因。儒家聖人曾子一生“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4]到臨死才敢說“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可見一個人修養到“仰不愧於天,俯不愧於人”,[5]死而無憾,實在是了不起的工夫,但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我們應該知道,僧團中的成員根性複雜,過非總是難免的,有了過,大眾用好心術、好態度、好方式,在溫厚而誠懇的勸誡中,使其羞愧心發就會改悔了。許多大罪惡就是這樣於無形中遮止了的。

舉過還有一個原則,即須在眾中舉過。一來是可以讓大眾來評定此罪屬哪類,該如何懺悔;二來若是難調者犯了過卻不見罪、不懺罪、惡見不舍罪,則可憑大眾的威德力來攝伏他,若他還不認罪,大眾還可作默擯羯磨把他暫棄眾外。很多處罰的方式必須是大眾共同來做的,所以必須在眾中舉過。一般都是在半月半月布薩時舉出,令懺悔者還複清淨,然後在清淨眾中布薩。所以舉過也是無畏的表示。僧與僧相處的原則是--重敬而不重畏,彼此有了過就敢相諫,僧團中的警力由此而來。律制總是儘量控制個人權力的膨脹、擴張,總是儘量接受大眾意見,其宗旨就在教僧不畏僧。只有僧不畏僧,才敢真實相諫。許多正人都是從敢諫受諫中做成的。如唐太宗李世民,就是善於接受諫議大夫褚遂良、鄭文貞公魏征、梁公房玄齡等大臣的諫勸,所以才有“貞觀之治”的盛唐局面。魏征死時,他思征不已,謂侍臣曰:“人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見興替;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魏征沒,朕亡一鏡矣!” [6]我們也應把布薩舉過當作一面鏡子,時時觀察自己的得失。

舉過如僧團中的洗滌劑。只有通過常常舉過,才能保持僧團時時清淨,才能接受清淨的佛法,才能安心地修道,以期達到出家的真正目的——解脫煩惱,出離生死。

 二、羯磨議事制度

 梵語karma,音譯羯磨,意譯為業,當用譯音羯磨時,一般特指辦僧事過程中的宣告儀式。在佛陀時代,佛陀針對弟子所犯的過失,因時因地,隨機制定生活的規矩,這就是制戒的肇始。當時,有關僧團的事務,大眾生活的秩序,以及對於觸犯戒律者的處置,完全由僧團自行裁決處分,這就是所謂“僧事僧決”的最高原則。在辦僧事時,必須先作好準備工作,準備工作,略有十種,即:一、稱量前事,即是在辦理僧事之前,要詳細小心謹慎地審查清楚。包括稱量僧人,什麼樣的僧人才有資格辦這件事?稱量羯磨,須用何種教法?若是關係到白衣的還要稱量白衣看是否還有信心?所辦之事是否合法,將一一稱量後,再來集僧舉行羯磨,應該怎麼做,就怎麼辦。二、法起托處,即辦事時須依一個大家約定好的處所。三、集僧方法,即招集眾人的方法,打板、打鼓、或敲鈴等皆可,總之是按大家約定的信號來做。四、集僧約界,即是規定在多大範圍內集僧。五、應法和合,即是問清大眾是否都同意,若有不同意者則羯磨不成,不同世人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六、簡眾是非,即簡別集來之人是否都是有資格參加羯磨的清淨僧尼,若有不足數者當遣出,以示羯磨法的尊貴。七、說欲清淨,即是若有資格參加羯磨且在界內的人因有如法僧事不能來參加作法者,須請人代為告假缺席,表示身雖不能到,但心同意。八、正陳本意,即是正陳要做羯磨的本意。九、問事端緒,即是問今日集僧,為何事由。十、答所成法,即是先由一個僧人說出今天集僧是要做什麼事,告知大家,若有不同意者可以提出,若大家都同意,此事才可成辦。這就杜絕了由少數人決斷事情而帶來徇私舞弊、辦事不公而引起大家鬥爭的不良後果,這也是和合共住的必要條件。

若自己有什麼事情,也必須向大眾僧說明,讓大家來評斷該不該做,應怎樣做。因為個人的智慧畢竟有限,身為凡夫,難免主觀辦事,告知大眾,大家來討論,比較能客觀地看問題,不致於出現太大差錯。

如收徒弟,需向大眾僧乞度人法。師父夠不夠資格教導徒弟,徒弟堪不堪出家都由大家來決定。這樣就可防止由於濫收徒眾而導致僧團內部的種種腐敗。一個蘋果,如果是心爛了,那就真的是沒用了,何況是僧團呢?縱觀歷史上的每一次法難,雖說是由於統治者認為佛法不能更好地為他的統治服務而加以摧殘,但僧團內部出現的一些問題則為他們提供了口實,而令整個僧團招人詬病,甚至遭到滅頂之災。

如魏太武帝的毀佛,武帝本不信佛,又在長安鎮壓蓋吳起義時發現長安一寺院內藏有兵器,還藏匿婦女,釀酒等違律事件,於是下令毀佛。認為:凡是信佛,必然會使“政教不行,禮義大壞,鬼道熾盛,視王者之法,蔑如也”。[7]北周武帝滅佛,導火線居然是曾為沙彌的衛元嵩,他出家心不為道,不耐清苦,邪命自活,巴結權貴,為博得周武帝重用,上表廢佛,力陳佛教的弊病,契武帝心意而受到重用。武帝認為,和尚自己都說佛教的弊端,那廢佛的藉口就更充足了。而唐武宗滅佛則因寺院廟產豐厚,一些無正信者為逃避徭役而混入僧團。為僧後又不思上進,只知偷閒避安,使皇帝認為佛教于國無益而進行廢除,沒收“良田數千萬傾,奴婢十五萬人。” [8]文革時,又有僧尼乘機起哄,自敗家門。

虛雲老和尚反復強調:“今觀末法現象,知亡六國者六國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滅佛法者,僧徒也,非異教也。”[9]佛在世時,魔王波旬就屢屢破壞佛法,佛言:我佛法非天魔外道能破。魔王說:末法時我將讓我的子孫混入僧團,穿你的衣,吃你的飯,破你的法。佛聽後無語淚流。收徒只是羯磨法中的一種,依法行之,可避免諸多過患。

  僧法羯磨,略說有一百三十四種,每一種都是維繫僧團清淨的綱紀,此處只舉一種,餘可類知。

 三、諫與議的必要性 

當今有一些人提倡戒律要改革,制度要重建。他們認為,戒條太繁瑣,制度太嚴格,令人望而生畏,只要教內同意,教外不反對,大家達成共識,就可以改。如某些國家的佛教團體,把戒律改得連根本都遺失了,甚至後來的人都不知何者是羯磨議事,什麼是布薩舉過,可能連名字都未曾聽聞過,教內外也仍然承認這個團體,而且在社會上也有一定的地位,他們的教派組織甚至比中國的教派組織更加嚴密、完善,他們對教理的研究也看似比中國還深入、透徹,可是,這些對學佛的最終目的又有什麼幫助呢?

學佛的真正目的是求解脫,求內證工夫,一切的教派組織、義理研究,都是為這個目的服務的,如果只停留在表面工夫上,則是捨本逐末,貽誤此生。戒條的繁瑣、制度的嚴格令人生畏,難道六道的輪回就不令人生畏嗎?佛教戒律中雖有隨方毗尼,那畢竟是由於地域、眾生根機等問題不得已開緣的,但佛教根本精神是絕對不能變的,因為那是佛法的根,一動可能佛教這座大廈就有傾塌的危險。佛臨入滅時,阿難問:佛滅後當以何為師,佛言:以戒為師。可見戒律在僧團中的地位。

又佛無戲語,佛制戒也非無因緣,因為眾生有如是病,而且這些病是障礙解脫的正因,不除則永遠也無法達到目的地。身如器皿,在灌入佛法甘露前,一定要先清其器,若是汙器、漏器、覆器,如何能接受清淨佛法,故須以戒來清之、補之、敞之。佛陀所制定的布薩舉過、羯磨議事等共住原則是清淨持戒的增上緣,而戒又是解脫的增上緣,以戒德點亮心光,先“獨善其身”,進而散發出照亮別人來“兼濟天下”。僧團內每個人皆如因陀羅網上的一顆摩尼珠,如此光光相攝,妙用無窮。

 結語

 為使正法久住世間,佛根據僧團中出現的一些不良現象而制定了規章制度。而布薩舉過制度和羯磨議事制度是兩個很重要的制度。

布薩舉過即是善意的諫勸,羯磨議事即是公平的議論。實踐律制與創建僧團的基本力量,全從諫議中來。釋尊本身就是個最標準的宣導諫與議的人,他曾教舍利弗舉他的過(事實上沒有),這是他宣導諫的證明;僧團中有了事,他總是教阿難集僧討論,這是他宣導議的證明。諫是過非的對治力;議是制度的創建力。諫是去腐的動力,議是生新的促力;佛法特重因果與因緣,明因果是做人的基本條件,講因緣是助人的根本法門。諫是明因果的增上緣,議是順因緣的增上緣。古德雲:要想佛法興,唯有僧贊僧。我竊以為,要想佛法興,還要僧諫僧。要想法常住,羯磨共議事。

參考書目:

 1、《普門》20013 14

2、張漫濤主編《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8889輯(大乘文化出版社)

3、陳兵編著《新編佛教辭典》(中國世界語出版社)

4、宋·司馬光著《資治通鑒》(甘肅民族出版社)

5、妙因法師釋《隨機羯磨淺釋》(福建莆田廣化寺)

6、岑學呂《虛雲法師年譜》(宗教文化出版社)

7、《魏書·釋老志》

8、《資治通鑒》卷二百四十八第3527

9、《虛雲法師年譜》第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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